根据《河北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20〕34号)文件要求,按照我校“关于做好河北大学202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素质优先,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硕博连读是学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的一部分,我院面向全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点进行选拔,且录取后必须在我院攻读博士研究生,不得报考外校博士研究生。
3. 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学科进行选拔。
二、选拔范围
1.面向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点进行选拔。
2.我校在读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入学考试方式为统考或推免,不含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单独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定向类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须经定向单位批准同意。
三、招收专业和导师
1. 招收专业
招收专业:0703J4 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
招收名额:1人
2. 招收导师
研究方向:色谱分离与药物分析
招收导师:闫宏远 教授
实际录取硕博连读生人数可根据推荐选拔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报名条件
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至少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书面推荐。
3.硕士阶段课程学习进展良好,基本完成硕士课程学习任务,成绩优秀。
4.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
5.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6.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选拔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申请的博士专业须与本人所学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河北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一份;
(2)居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本科及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所在学院或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4)至少一项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TOEFL,GRE,雅思,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国家英语专业考试,WSK(PETS 5) ,还可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英语能力的材料作为补充;
(5)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6)申请专业领域内两名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信(密封后提交);
(7)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修计划(不少于4000字)。
请申请人将以上申请材料在2023年12月8日前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3466489@qq.com, 联系电话:0312-5073176,纸版交至河北大学五四路校区逸夫楼1218办公室。
2.学科审查。学院组成资格审查学科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选,综合初选结果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综合面试阶段的考生名单,并在学院主页进行公示。
3.学院综合面试。学院成立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不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对进入综合面试阶段的考生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安排以学院网站公布为准,申请者须准备好申请材料原件参加面试,每位申请人面试总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考核内容包括外语水平、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三个方面,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操作技能等进行全面考核,三项成绩相加即为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申请者成绩达不到60分者视为不合格。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音频视频、纸质记录及相关材料留存3年备查。具体面试内容及分值如下:
专业知识测试(满分40分)。
考核对本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方式为随机问答,以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测试为主,全面考核申请者对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
英语水平测试(满分20分)。
包括听力和口语测试,考核方式为1分钟左右的英语自我介绍和随机问答。
综合能力测试(满分40分)。
主要包括对申请者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社会实践和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其中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以具体分数体现,以“合格”或“不合格”体现,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4.录取程序。学院对申请人的综合面试成绩审查无误,并征求招收导师意见后,确定拟录取人选,报送研究生院。同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和考生成绩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
5.申请人在确定成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后,不能参加任一院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只需按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博士研究生入学网上报名,在次年9月正式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
六、其他
1.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及其它要求请参考《河北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20〕34号)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细则由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