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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北大学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4-01 08:44:17点击次数:

各位教师及相关人员:

为不断优化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9〕4号)(附件1)、《河北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14号)(附件2)、《河北大学药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2021版)(附件3)等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现将我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河北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河北大学药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以及校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以上(含)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三)正在受监察、纪检或司法部门立案审查的;

(四)病休一年以上,至今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待岗人员或无故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

(八)拒绝按照学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的;

(九)违反上级部门其他规定的。

二、选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二)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破除“五唯”,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实绩,以质量为导向,注重考察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内容。

(三)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三、选聘导师类型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含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含校外兼职) 。

四、工作安排

(一)各学位点根据已有硕士生导师人数、生师比等,确定本学位点拟新增硕士生导师人数,并于4月10日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各学位点负责人严格审核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学院根据《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19〕4号)、《河北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14号)、《河北大学药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2021版)等文件,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拟定学院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将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表决决议书等材料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至少满足在退休前,能够完成基础学制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计算年龄、工龄、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二)申报人员近五年成果,是指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成果。

(三)各位申请人于4月20日前向学院提交《河北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2021年河北大学新增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2021年河北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3466489@qq.com,纸质交至逸夫楼1218室。

(四)申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若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研究生导师选聘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研究生导师选聘过程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举报电话:5073196,纪检监督电话:5971149;学院受理实名书面反映材料。

河北大学药学院

2021年4月1日

附件1,2,3见学院办公群共享文件

附件4/uploads/soft/20210401/1617246924.doc

附件5/uploads/soft/20210401/1617240066.xls

附件6/uploads/soft/20210401/161724194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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